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变 更 保 全 通 知 书 (2023)湘1229执保67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变更保全申请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变更保全中,依据本院的(2023)湘1229民初99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封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靖国用(88)字第19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办公楼、车间、**561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查封措施从2023年12月12日开始至2026年12月12日结束);同时解除了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案变更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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