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南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9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渠阳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091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2023)湘民申37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需等待再审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9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有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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