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渠阳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18940044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行政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6MB1005663D。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本院在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于2023年11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于2024年1月28日之前支付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200万元;2、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于2026年1月28日之前支付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1443110.8元(含受理费、鉴定费100010.82元,申请执行费53846元);3、如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按上述还款内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如被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未按上述还款内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就剩余未付工程款一起执行且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28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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