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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510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滔,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负责人:陈波。
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炎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7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547.8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547.8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