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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某某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510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滔,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负责人:陈波。
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炎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常德市欣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湘07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547.8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常德海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6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547.82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书记员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