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662号
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双新社区奉天路(金世纪中央公园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杨申付。
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