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98号之二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石门县。
负责人:**。
以上两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