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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98号之二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石门县。 负责人:**。 以上两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反诉原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