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294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湘0726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冻结***天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5万元,现因***与***天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相关款项本院已另行线下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