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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石门县。 负责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建筑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