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社区状元华府23栋12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天建筑有限公司与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湘07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0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之后,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双方纠纷协商处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告知不实施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告知不实施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