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1866135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娟,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蓓,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执恢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年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