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财保33号
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社区状元华府23栋12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乡湘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