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174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佩,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92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5992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