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通发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885号 原告:新疆通发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68号A3办公楼2-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路1171号3号综合楼办公6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10-1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通发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 新疆通发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40,000元;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0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邮寄送达费。以上合计:436,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一、被告二将新疆交通建设管理局小绿谷科研楼项目劳务部分交由原告完成。2022年5月27日,原告按被告一、被告二的要求向其指定的被告三账户缴纳了300,000元保证金,并积极组织人员、设备为进场施工做准备。后因被告一、被告二的原因,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入场。故2022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工作协议》,约定被告二于2022年7月20日退还保证金,否则将承担日1%的违约金,并约定2022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40,000元,用以补偿原告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现三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虽然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了由**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且合同中的项目所在地属于头屯河区,故关于我院管辖的约定与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没有任何联系。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哈尔滨滨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