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618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铁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赢昊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EJT0J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铁建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