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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8356号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周营村村委会西1000米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0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9日出生,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