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008号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85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2090085元,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财产保全之诉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终止,包括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引发诉讼全部结案且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8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