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22民初1147号
原告: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华侨农场一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2622MABLT3GE94。
负责人:何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砚山县源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渭惠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911415659。
负责人:**。
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渭惠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7099664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原告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十二分公司、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且和解的款项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64元,减半收取5032元,由云南万泽建设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