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7民初1526号
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心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顺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