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5民初7378号之二 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综合楼(北楼)25层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451355。 法定代表人:邓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7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韦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