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5民初7378号之二
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综合楼(北楼)25层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504513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7元,由原告广西南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