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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5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佰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5H8KT6A。
法定代表人符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小兵,男,1975年2月12日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路2号7幢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80424B。
法定代表人容富发,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作出的(2019)赣0825民初1684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小兵、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小兵、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0万元;或者查封、拍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帅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