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5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永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吉安市吉州区正丙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804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5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江西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