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财保480号
原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2号1号楼205-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新区齐山西路南侧昆仑龙山公馆9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83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浪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