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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5159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萍,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2号1号楼205-210室。
法定代表人:赵以文。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天明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