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2号1号楼205-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0425961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大厦1幢办C2201室-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CMNE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瑞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1栋1-7层7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L0TEW3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奥山瑞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4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奥山瑞圣置业有限公司向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6087.65元、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81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市玉泉路东,四联路北的土地及**市长水街道禾韵樾里楼盘项目所涉房产,但该土地及商品房现已全部售罄,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2023年5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虽然不同意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规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