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4328号
原告江苏汇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2号1号楼205-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汇博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思公司)与被告浙江安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博思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汇博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博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汇博思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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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