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946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谢四林。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秦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