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冀某某铝塑门窗销售部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2510号
原告:北京冀**铝塑门窗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大街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六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冀**铝塑门窗销售部与被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冀**铝塑门窗销售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冀**铝塑门窗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