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635号
申请人: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疫苗检验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冻结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80379.41元或查封、扣押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2980379.41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80379.4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