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6174号
原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第三保障处,住所地北京市安德里北街21号院。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第三保障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原告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交费通知,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工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