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优艺品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6606号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1-1-208、2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优艺品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6号114室-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圣。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优艺品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司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