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208、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9816K。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君君,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39147L。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泰富海洋工程装备(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不动产和六辆汽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不动产和车辆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一
审判员 刘 露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