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3026号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1-1-208、209。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昕雨,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港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梦雅,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