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858号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唐总部基地西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9816K。
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杨,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恩杰,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诺,北京市东友(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梦,北京市东友(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