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2578号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1-1-208、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9981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缴款人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