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503执保167号
立案庭、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桂05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北海市海景大道128号中信国安北海第一城首开区23幢1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81034号]、3幢0204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375号]、5幢1单元0205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910号]、5幢1单元1704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872号]、6幢1单元1702号[桂(2018)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72691号]房屋,查封限额3325543.38元,查封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1年7月15日函复本院;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595.76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限额5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桂0503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