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6058号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广汕路边沥口路段。
法定代表人:杨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云、姚晓琳,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86号联通新时空大楼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郭强。
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广东坚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