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恢415号
申请执行人: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中路19号广西银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海银瑞酒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4312162Y。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文思,员工。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莫琦,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申请执行人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琦、***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4623.6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莫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莫琦、***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但尚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也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清华
审 判 员 陆斐然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乐婷
书 记 员 刘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