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02民初496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2********,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行,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4312162Y,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联通新时空大楼**301.
法定代表人:郭强。
被告: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997210357,,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云朗科技园**工程综合业务楼**楼**
法定代表人:叶吉富。
原告***诉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安装劳务费人民币约23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支付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中标承建被告防城港市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防城港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园博园)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防城港市。2018年4月27日,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桂建施(2018)003号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该工程劳务承包总价为人民币58万元,乙方***购买的材料等必须提供订货合同并全额通过甲方公账支付,劳务费的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7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l00%,施工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47个工作日内完工(施工受阻和割接受阻时间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约50名工人进场施工,按时完成了全部的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并经过了甲方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业主单位的联合验收。直至2019年1月份,原告***总共才收到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劳务费35万元,其余工程劳务费23万元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园博园)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劳务发包给原告***,原告***带领约50名工人日夜施工,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将其余工程劳务费23万元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提起本次诉讼。但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施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名称,防城港市“堤路园”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二、工程地点:防城港市。三: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1.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改造工程量:新立18米大拔杆10基等,2.10KV正海线正广线:…,改造工程量:新立18米普通杆5基等,3.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改造工程量:新立12米大拔杆1基等。四: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乙方包工包料,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47个工作日内完工。第二条1.工程暂定总价:伍拾捌万元整(580000元)。价款支付条件:乙方购买的材料、劳务等必须提供订货合同并全额通过甲方公账支付等;款项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7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l00%。第五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甲方委派的项目经理拥有对本项目的管理权,有权对乙方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施工规范、乙方人员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乙方责任:签订合同后及时安排材料采购和进场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安装。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前期工作、施工过程、直至项目结束中的质量、安全、资金及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第七条其他,三、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者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从上述协议内容以及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案由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即使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中有“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综上,本案应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警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 伟
书 记 员 熊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