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3819号 原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86号联通新时空大楼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43121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行政中心红树林大厦西塔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79551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岑,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中铁堤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108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3E9Y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电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防城港市中铁堤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岑,被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150.85元及利息38420.93元(利息以30415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4313.5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5日为34107.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暂合计342571.7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接施工被告城投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堤园路”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承包,由原告包工包料,暂定价为1944010元。随后原告按照与被告城投公司的约定,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23日对上述工程范围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4月21日通过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验收合格,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被告城投公司、设计单位广西蓝深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验收合格。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补充签订《防城港市“堤园路”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施工协议》(下称“施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确认,明确案涉工程暂定价为194401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内的工程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其返还时间是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满壹年后在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经减项,最终结算总价为1520754.23元。2019年6月10日,原告、被告城投公司、被告中铁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书》,三方确认,由被告城投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中铁公司承担《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2019年7月4日,二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结算书及《施工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520754.23元的80%工程款,即为1216603.38元,剩余304150.8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其余工程款,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城投公司辩称,根据《三方付款协议书》,我方不应承担支付责任,涉案工程至今未完成审计结算,故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根据城投公司与桂电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尚未达到审计阶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达成合意,由原告承接施工被告城投公司发包的防城港市“堤园路”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承包,由原告包工包料,暂定价为1944010元。原告按照与被告城投公司的约定,于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4月23日对上述工程范围进行施工,并于2018年4月21日通过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验收合格,于2018年4月23日通过被告城投公司、设计单位广西蓝深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验收合格。 2018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补充签订《防城港市“堤园路”项目(园博园)10KV正金1线/10KV正金2线/10KV正金3线/10KV正金4线、10KV市政府线正开公变支线、10KV正海线/正广线、10KV市政府线市政府支线高压电力临时迁改工程施工协议》(下称“施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书面确认,明确案涉工程暂定价为194401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内的工程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其返还时间是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满壹年后在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2018年6月14日送审,经防城港市财政局审核,出具该项目的预算控制价为1520754.23元。 2018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项目清单及价目表,结算总结为1520754.23元。 2019年6月10日,原告、被告城投公司、被告中铁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书》,三方确认,由被告城投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中铁公司承担《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2019年7月4日,二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结算书及《施工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520754.23元的80%工程款,即为1216603.38元。 另查明,2023年1月17日,防城港市财政局函复称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即函中所称“财政部门审核价”。 以上事实,有《架空线路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表》、《施工协议》、《三方付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中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4150.85元,经查,因双方庭审对“市财政部门审核价”,2022年11月21日经本院发函询问市财政局“原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5.1“最终合同价以暂定中标价或市财政部门审核价最低价的金额为准”中的“市财政部门审核价”是什么”,根据2023年1月17日,防城港市财政局函复称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即函中所称“财政部门审核价”,该项目于2018年6月14日送审,我局出具该项目的预算控制价为1520754.23元。”故合同最终价款为1520754.23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原告2018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项目清单及价目表,结算总价为1520754.23元,被告应履行其对项目的审核、确认、及结算工作,被告以未达到审计阶段进行抗辩,本案为被告承接工程后的分包合同,被告不能以其与发包方的结算情况抗辩其对其分包工程的结算义务,故原告提交的结算清单总价等于《协议书》第5.1“最终合同价”即预算控制价为1520754.23元,且在收到原告的结算清单后并未对金额及清单项目提出异议,故1520754.23元为该工程结算价,被告中铁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其返还时间是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满壹年后在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已经支付1216603.38元,剩余工程款304150.85元,被告主张从2018年4月23日通过被告城投公司、设计单位广西蓝深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验收合格的一年后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符合合同约定,对原告主张按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逾期付款利息为以30415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4313.5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城投公司承担上述支付义务的问题,经查,2019年6月10日,原告、被告城投公司、被告中铁公司签订《三方付款协议书》,三方确认,由被告城投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中铁公司承担《原合同》(注:施工协议)项下的支付义务,故对原告该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防城港市中铁堤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5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415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4313.5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由被告防城港市中铁堤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643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