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91民初382号
原告:*小寒,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太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吕绍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寒与唐山华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小寒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寒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新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