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321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东,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颢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30134L。
法定代表人:张小川,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颢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77.93元、误工费25544元、护理费10506元、住院期间的营养费3090元、交通费2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急救费用90元、精神损失费4500元,共计57467.93元;后续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长期康复护理费用、后续误工费用、后续营养费以鉴定结果为准。2.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高新二十四小学进行安装空调工作,该工作系被告西安颢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并分包给被告***。2020年4月29日晚,原告在被告提供的位于高新区XX镇XX村XX宿舍二楼失足坠下。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经初步诊断为1.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胸壁挫伤;3.腹部闭合性损伤;4.腰背部损伤。并于2020年4月29日收治神经外科住院治疗,经入院治疗14天后出院。但原告并未康复,无法正常生活。因被告提供的民工宿舍楼有缺陷,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镇XX村,本院不享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西安市雁塔区。经询问原告,原告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西安颢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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