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510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房子75号院。
法定代表人:孟一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智慧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5层504。
法定代表人:苏智慧,总经理。
原告北京***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慧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5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智慧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 600元。申请人北京***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智慧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伟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智慧空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6 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雪彤
书 记 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