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607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杰,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联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6672988452。
法定代表人:尤玉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2020年8月1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94元,减半收取5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玉娟
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
人民陪审员  吕美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