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郑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周恩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龙,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住富县泽惠御欣小区,系公司经营计划部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周传君,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二奶话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怀宝,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94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公司法务,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告: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尤玉生,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君、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因原告需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君、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喜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轩文强



20210628535162810198304201561370XXXXXXXXXXXXXXX4780002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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