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郑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5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县。
法定代表人:周恩德,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龙,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住富县泽惠御欣小区,系公司经营计划部员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周传君,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中区二奶话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告: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怀宝,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7238320K。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1994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居民,,公司法务,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
被告: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尤玉生,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君、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中,因原告需重新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周传君、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昕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喜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轩文强
20210628535162810198304201561370XXXXXXXXXXXXXXX4780002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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