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6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鑫鑫花圃内。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5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4月1日签订了《天和城藕甸路绿化工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就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未注明为行政协议。另,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并无事实依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支付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181908.4元;2.诉讼费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与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天和城藕店道绿化工程补充协议》,系其在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而签订的行政协议,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属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54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安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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