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261号
原告: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鑫鑫花圃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
法定代表人:***,主任。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下朱庄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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