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黄骅市千叶百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黄骅市千叶百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骅市千叶百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骅市千叶百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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