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执恢裁终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宏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恢字第282号。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