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5809号之一

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齐凤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汶,男。

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与被告青海聚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开拓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开拓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青海开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俊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李秉霞